北京晚报讯 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(草案)》,于昨日在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上原则通过。记者今天从有关部门了解到,目前这一“草案”的细则还正在修改中,但可以肯定的是,新的“草案”将会对医疗鉴定,病人的知情权以及医疗事故的赔偿等作出新的规定。
现有的《医疗事故处理办法》是国务院在1987年颁布的,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。患者及家属对其医疗鉴定的程序和低额的赔偿金颇有微词。这恐怕也是造成医患纠纷时有发生的一个原因,像现有的《医疗事故处理办法》规定,当发生医疗事故时,只能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,但患者认为这有失公允。而对于重要的法律证据——病历,患者或家属则不能拿到其复印件,这影响了他们对病情的知情权。至于被认定是医疗事故后的赔偿金,仅有抚恤的性质患者及家属更是不满意,与他们所要求的数万元甚至几十万元相差太远。但医疗又是高风险的职业,医院和医生可以借助社会力量来化解一部分,比如通过上保险来赔付。
前不久,中华医院管理协会对全国326所医院进行了调查。调查结果显示,医疗纠纷发生率高达98.4%。而且发生了医疗纠纷后,竟有七成多的病人及家属曾发生扰乱医院正常医疗秩序的过激行为,其中43.86%发展成打砸医院,对医院的设施造成了直接破坏。而据北京市医师协会对北京市71家大中型医院的统计,近3年来殴打医务人员的事有502起,导致数十位医护人员伤残。
目前,医疗纠纷如此多发的社会原因,在调查中有63.5%的人选择了“全民法律意识提高快,自我维权保护意识普遍上升”,由此看来,使调整医患纠纷有法可依势在必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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